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1號
- 原告
- 鼎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寶銘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南律師
蔡孟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設計有限公司、蔡瑜鍹、吳秋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24,068元(計算式:1,524,068+500,000=2,024,06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