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3號
- 原告
- 協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成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求為:被告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7萬8,2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87萬8,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萬7,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