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歐淑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淑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麗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