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楊振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告 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佳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王智灝律師 邱律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日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