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李翊佑即世峰電器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 告 李翊佑即世峰電器行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 李孟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龐畢度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