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3號
- 原告
- PKTTER LLC.
- 法定代理人
- JOSHUA AARON BERGER
- 訴訟代理人
- 莊振農律師
- 被告
-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培城
- 被告
- 技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宜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宸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91,251美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技宸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91,251美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91,251美元,折合新臺幣(下同)6,086,563元(以113年2月23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31.825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