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3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PKTTER LLC.
法定代理人
JOSHUA AARON BERGER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被告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被告
技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宸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91,251美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技宸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91,251美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91,251美元,折合新臺幣(下同)6,086,563元(以113年2月23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31.825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費用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