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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蔡世芳
  • 法定代理人
    陳昱志、江修辰

  • 原告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勝威諾德貝尼台灣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告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志 被 告 勝威諾德貝尼台灣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修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歐元19,269元,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2月23日臺灣銀行歐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4.69換算,折合新臺幣為66萬8,4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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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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