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6號
- 原告
- 動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聖彬
- 被告
- 廣展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柏琪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37萬6837元及利息(見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所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37萬6837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34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