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動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聖彬、廣展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黃柏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 告 動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聖彬 被 告 廣展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柏琪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37萬6837元及利息(見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所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37萬6837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344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