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鑫通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李慶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鑫通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被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原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杜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34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萬5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