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謝怡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4號 原 告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謝怡貞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蔣昕佑律師 張博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辰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4,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僅為訴訟標 的金額之補字案件,不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