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雪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7號 原 告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訴訟代理人 陳柏睿 石雅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2,4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