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黃愛真
- 當事人李慶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李慶真 石宸綾(原名:石明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曉雲律師 蔡全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李慶真美金155萬元 、連帶給付原告石宸綾美金3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起訴時即民國 111年3月1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1.88計算,分別折合為新臺幣(下同)49,414,000元、956,400元,各應 徵原告李慶真第一審裁判費446,896元、原告石宸綾第一審裁判 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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