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FANNA TECHNOLOGY L.L.C.、ABDULLA HAMAD SAEED NASER AL JENAIBI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 告 FANNA TECHNOLOGY L.L.C. 法定代理人 ABDULLA HAMAD SAEED NASER AL JENAIBI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葉家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朔健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60萬1,000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12年11月22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1.69折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04萬5,690元(計算式:美金60萬1,000元×31.69=新臺幣1,904萬5,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9,640元,扣除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7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