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9號
- 原告
- FANNA TECHNOLOGY L.L.C.
- 法定代理人
- ABDULLA HAMAD SAEED NASER AL JENAIBI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兼
- 送達代收人
- 葉家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朔健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60萬1,000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12年11月22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1.69折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04萬5,690元(計算式:美金60萬1,000元×31.69=新臺幣1,904萬5,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9,6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7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