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巢基營造有限公司、郭守哲、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杜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4號 原 告 巢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守哲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被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萬5,9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