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昊易有限公司、蔡淑琴、碩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季振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7號 原 告 昊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琴 被 告 碩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季振興 上列原告因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碩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7,869元(本金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費用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