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潘思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思亮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威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834元,原告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