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4號
- 原告
- 易搜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桂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購物網)間請求給付積欠貨款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8,9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648元。
二、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補正委任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55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購物網)間請求給付積欠貨款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8,9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648元。
二、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補正委任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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