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春鈴

原告
協禾商行
法定代理人
謝宜恩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新臺幣12萬2,352元,逾期未繳,即駁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253萬6,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