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呂淑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 告 呂淑珍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陳貞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紫金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訴外人恆興利豐有限公司(下稱恆興利豐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原告前經恆興利豐公司指派、登記為被告唯一董事暨董事長,原告前已向被告及恆興利豐公司辭任董事,被告卻迄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爰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董事及董事長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