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柯盈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 告 柯盈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湧崴、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貓跳舞移動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計算式:600,000+600,000+60,000=1,800, 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