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5號
- 原告
- 柯盈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湧崴、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貓跳舞移動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計算式:600,000+600,000+60,000=1,8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