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鍾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鍾武宗、中國輸出入銀行、戴燈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鍾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武宗 訴訟代理人 林譽恆律師 被 告 中國輸出入銀行 法定代理人 戴燈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輸出入銀行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6,021.06美元,折 合新臺幣(下同)1,145,830元(以113年3月7日起訴時,臺灣銀 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31.81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費用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