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盈餘分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鄭啟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告 鄭啟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諾亞運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盈餘分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2,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