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黃愛真
- 法定代理人張至偉
- 原告生活製所開發實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生活製所開發實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至偉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陳冠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恆偉、恆瑄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37,7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51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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