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邁圈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楊佳燊、威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書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邁圈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燊 被 告 威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7,5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