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伊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張耀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伊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舍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