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4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吳佳薇

原告
黃偉智
被告
紅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2萬5,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0,58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萬0,0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