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4號
- 原告
- 黃偉智
- 被告
- 紅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2萬5,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0,58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萬0,0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