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黃偉智、紅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蔡明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黃偉智 被 告 紅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2萬5,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0,58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萬0,0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