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3號
- 原告
- 林芳如
- 原告
- 張惠美
- 原告
- 陳建家
- 原告
- 張美櫻
- 原告
- 林金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友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曾奎銘、張玫玉、許嘉維、曾奎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貳萬零柒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伍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