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8號
- 原告
- 成功工程行即施姵綺
- 原告
- 華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韋素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一帆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興蓉律師
- 被告
- 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德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71,914元(計算式:1,319,654元+2,052,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