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翁偉玲
  • 法定代理人
    李正文

  • 原告
    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文 訴訟代理人 趙浩程律師 何彥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肆拾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9萬89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1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郭家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