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正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文 訴訟代理人 趙浩程律師 何彥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肆拾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9萬89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1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郭家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