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9號
- 原告
- MICHAEL LIU
- 訴訟代理人
- 陳哲瑋律師
- 被告
- 合鴻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健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同)621,321元(計算式:美金19,385.98元*起訴日即113年3月19日臺灣銀行本行賣出現金匯率32.0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