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3號
- 原告
- 啟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明華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芬律師
- 被告
- 林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亦為同法第77條之2條第1項前段、第2項所明定。本件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所受利益即本金新臺幣(下同)6,973萬元,及依同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請求返還附加利息1,743萬2,500元,暨其中6,793萬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利息等情。是本件應將上開本金6,973萬元及起訴前一日已到期之利息1,743萬2,500元併算核計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16萬2,500元(即6,973萬元+1,743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萬9,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