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假執行之給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鴻欣、劉輝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告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欣 原 告 劉輝堂 周小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柏鈞律師 被 告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假執行之給付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億1,553萬4,607元(計算式:1億6,041萬1,533+1億5,436萬3,607+75萬9,467=3 億1,553萬4,60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萬1,658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5萬1,15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