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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4號

返還假執行之給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吳佳薇

原告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欣
原告
劉輝堂
原告
周小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柏鈞律師
被告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假執行之給付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億1,553萬4,607元(計算式:1億6,041萬1,533+1億5,436萬3,607+75萬9,467=3億1,553萬4,60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萬1,658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5萬1,1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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