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4號
- 原告
-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鴻欣
- 原告
- 劉輝堂
- 原告
- 周小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柏鈞律師
- 被告
-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假執行之給付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億1,553萬4,607元(計算式:1億6,041萬1,533+1億5,436萬3,607+75萬9,467=3億1,553萬4,60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萬1,658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5萬1,1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