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僱工修復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姚祖驤、健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健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大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僱工修復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萬3,1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