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2號
- 原 告
- 新格傳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愷莉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宇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君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生麗水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6,1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