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東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邱子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3號 原 告 東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子芥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簡雯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3,4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