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積欠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宸商行即趙婉君、曹永政間給付積欠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5,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