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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熊志強

原告
利達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元彬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醫科技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60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48萬7,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萬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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