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萇菁鋼品有限公司、莊育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 告 萇菁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冠君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冠君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2,544,22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6,24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5,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