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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6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溫祖明

原告
萇菁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冠君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冠君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2,544,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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