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3號
- 原告
- 謝佩玲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新律師
- 被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費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捌佰伍拾柒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而其聲明為確認被告對原告就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之新臺幣(下同)67萬4,857元保險費債權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定為67萬4,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