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安庭物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9號 原 告 安庭物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峰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5萬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