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
    廖佑晟

  • 原告
    愛席客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愛席客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佑晟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潘怡橞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沈世儒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