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8號
- 原告
- 鵬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成麒
- 原告
- 一大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瓊慧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狄彥君律師
-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為4則訊息及公告之移除行為,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禁止被告為4則訊息及公告登錄及張貼行為,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元(計算公式:3,000元×8次=2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