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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林欣苑
  • 法定代理人
    馮世寬、許文智

  • 原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被告
    藝境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3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世寬 訴訟代理人 吳巧玲律師 被 告 藝境文化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變更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1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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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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