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3號
- 原告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馮世寬
- 訴訟代理人
- 吳巧玲律師
- 被告
- 藝境文化藝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變更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1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813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變更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1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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