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江長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4號 原 告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長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鹿角數位藝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