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7號
- 原告
- 久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姵辰
- 訴訟代理人
- 吳婕華律師
楊明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析工程行、劉炫煌及張世榮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9,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