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蕭仁豪、完美顧問有限公司、徐思祺、陳亞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告 蕭仁豪 被 告 完美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思祺 被 告 陳亞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萬3,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