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劉宇霖
- 當事人東永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3號 原 告 東永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其鵬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亭萩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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