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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3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劉宇霖

原告
東永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其鵬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亭萩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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