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耀欣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莒、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敏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1號 原 告 耀欣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莒 被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億6249萬318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2萬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