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文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6號 原 告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6萬7,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136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