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號
- 原告
- 王金木
王順弘
葉信宏
鄭斯尹
上列原告與幣鏈科技有限公司、王伯安、林學昌、沈易勳、羅仁均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89號
王順弘
葉信宏
鄭斯尹
上列原告與幣鏈科技有限公司、王伯安、林學昌、沈易勳、羅仁均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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