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王金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王金木 王順弘 葉信宏 鄭斯尹 上列原告與幣鏈科技有限公司、王伯安、林學昌、沈易勳、羅仁均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蔡斐雯